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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向东博客 专注WEB应用 构架之美 --- 构架之美，在于尽态极妍 | 应用之美，在于药到病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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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向东博客 专注WEB应用 构架之美 --- 构架之美，在于尽态极妍 | 应用之美，在于药到病除]]></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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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北大法律系哥们解析公司解决北京户口后关于违约金和新劳动法关系的问题。]]></title> 
<author>jack &lt;xdy108@126.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生活笔记]]></category>
<pubDate>Tue, 23 Sep 2008 07:47: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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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法：不再有违约金束缚<br/>举例：<br/>李新是北京某高校2005年的毕业生。毕业前，老师为品学兼优的他介绍了一家国有企业，虽然待遇不高，但可以解决户口，前提是必须签五年。为了落户，李新毫不犹豫地签了约。但不久一家外企又给他抛来了橄榄枝。两相比较，李新决定辞掉国企进外企。但那家国企却认为李新违约，除非他支付5万块的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退档手续。经过学校老师多方协商，最终李新交了2万块钱违约金才取回自己的档案。<br/><br/>《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nbsp;&nbsp;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br/><br/>《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nbsp;&nbsp;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r/><br/>《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nbsp;&nbsp;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br/><br/>解读：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br/><br/>本人曾经考过清华的法律研究生，请问：我是在新劳动法之前签的合同，会不会因为法律没有溯及力而合同任然需要缴纳违约金呢？<br/><br/>答：新劳动合同法附则中有一条: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br/>也就是从旧法了？<br/><br/>徐俊东&nbsp;&nbsp;17:29:43<br/>若你的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的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br/>徐俊东&nbsp;&nbsp;17:30:36<br/>若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可以适用新法. <br/>徐俊东&nbsp;&nbsp;17:30:48<br/>先去吃饭了 <br/>很傻很天真&nbsp;&nbsp;17:30:51<br/>规定了，金额都写清楚了，也就是还是按照旧的该交违约金得交，对吧？<br/>徐俊东&nbsp;&nbsp;17:30:59<br/>恩 <br/> <br/> 徐俊东 2008-10-6 21:01:13<br/>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br/>徐俊东 2008-10-6 21:01:40<br/>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r/>徐俊东 2008-10-6 21:02:37<br/>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r/>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br/>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br/>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br/>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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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评论] 北大法律系哥们解析公司解决北京户口后关于违约金和新劳动法关系的问题。]]></title> 
<author> &lt;user@domain.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评论]]></category>
<pubDate>Thu, 01 Jan 1970 00:00: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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